法律

破产和解是什么

  一、破产和解是什么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破产清算组是什么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