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案件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一、刑事案件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是的,诉期过了就不能再定罪量刑,没有被定罪就是无罪的。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怎么确定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事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四、刑事案件追诉期限内公安机关需查明哪些事实?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五、刑事案件追诉期限内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有哪些?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六、刑事案件追诉期限内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