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的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

  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

  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

  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

  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

  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

  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

  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在和对方签订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时候,如果存在着欺诈手段的,到时候肯定会对另外一方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失,这种情况被欺诈方式可以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民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