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有什么

  一、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有什么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赠与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移转于受赠人,但是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办理登记等手续后转移至受赠人。赠与物的所有权一经移转于受赠人,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权赠与有什么法律要求

  1、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形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

  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有什么要求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便撤销。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一旦公证一方便不能随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生效或者履行后,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使赠与失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