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可否作为赔偿证据

  【案情简介】:

  王**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张**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王**与张**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张**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从老乡后了解到张**在京又与他人同居。王**到京后通过联系张**的房东,以录音的方式取得王**确实与他人同居将近一年的证据。以此,王**提出起诉,请求判定与张**解除婚姻关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元,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与他人同居长达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最起码义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于张**坚决离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张**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60元,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