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的婚姻,均属近亲婚配,其结果是使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使一些隐性遗传学疾病发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耷哑、先天性鱼鳞病、先天性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痫等,为提高全民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禁止表兄表妹之间的近亲婚配是十分必要的。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当事人双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间、表(堂)兄妹之间、叔叔与侄女之间。)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两种情形。

  结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