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损害赔偿应提出的证据

  一、离婚损害赔偿应提交什么证据

  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二)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三)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四)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五)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六)左右邻居的证词。

  (七)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二、应在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即可以在起诉时提出,也可以开庭以后判决以前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出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方,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离婚赔偿内容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所谓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订立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影响到“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配偶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所带来的物质损失。

  精神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因婚外恋离婚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

  由此可见,无过错方只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补偿而无法借此来致富或使有过错的配偶方倾家荡产,应当说这种补偿性质的赔偿目前还是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