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开发商虚假宣传可以撤销合同吗

  一、开发商虚假宣传可以撤销合同吗

  如果开发商构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购房广告构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就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开发商在广告、规划图、宣传材料上描述其推销的一个房地产项目绿化率能达到多少,距离公交站多少米,到市中心某处多少时间,而实际上大相径庭,开发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商业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即为要约,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解释》是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有操作性,并由此对购房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就当视为要约,无论这些广告宣传内容是否载入合同,只要开发商违反了广告内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