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

  1、判决书字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六初字第78号判决书。

  2、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企业名称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鸟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永嘉县报喜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巍、曹*华,**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瑰,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盐亭县人,**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服饰产品云南地区经销商,住昆明市螺丝湾四期二楼C西区-002号。

  委托代理人冀*红、李*秋,北京市尚-公律师**所昆明分所律师。

  被告:**仟村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青年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翼,**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江;代理审判员:庄*超、李-伟。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3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原告系全国性无区域跨行业集团,全国服装行业销售收入、利税双百强企业,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是具有年产80万套高档西服生产能力及生产大衣、衬衫、领带、皮具等精品服饰的一流男式服饰供应商。原告的“报喜鸟”商标已在中国和香港进行了全类注册,在国内19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在1998年至2001年间,原告投入到“报喜鸟”商标的广告费用达5000万元,并取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标知名度。2002年2月,“报喜鸟”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可是,**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香港公司)于2001年8月1日在香港注册成立,随后于当年9月1日授权**汕尾城区远兴服装厂(以下简称远兴服装厂)生产销售标有其公司名称的各类服饰系列产品,图形商标也采用与“报喜鸟”图形极其相似的小鸟,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喻-瑰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02年4月就开始在昆明螺蛳湾商品批发市场和**百货公司商场租赁柜台,大肆销售侵犯原告驰名商标的商品。2002年6月27日,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当场查获标有“**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服装744件。但在查处后,被告喻-瑰仍在销售侵犯原告驰名商标的商品。据此,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原告所支出的调查费用593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