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的程序包括什么

  一、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的程序包括什么

  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的程序如下: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辩。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答辩期限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可以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的事由: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二、商标显示无效宣告之后该商标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商标显示无效宣告之后该商标还就不可以继续使用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