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宠物狗和车相撞,责任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3日下午,市民王先生牵着自家的金毛犬遛弯时,宠物犬被经过的一辆货车撞伤。据王先生介绍,事发当时,他正牵着自己的宠物狗,刚过宣州区五星乡五星小学路段,就被突然驶过的张先生驾驶的货车给撞飞,造成金毛犬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带其宠物狗至宣宁宠物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846元。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特约不计免赔率)。王先生因此一纸诉状要求张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2846元。

  “该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交警部门只是提供了事情发生经过的证明,属侵权纠纷;而张先生也当庭表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自己当时为正常行驶,为了避让对面逆向行驶的车辆,这才撞到宠物狗,其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未尽到对宠物狗的监管职责,应自己承担损失;同时,原告未提供城市养犬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材料,诉讼主体资格不符,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对面的车辆不是逆向行驶,而是停放在路边!”听到张先生的表述,王先生很气愤,当庭予以反驳,并当庭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逆向车辆系停放于路边,张先生无紧急避险行为,对其证明效力应不予认定。

  【法律说法】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出具了诉争事故客观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未办理养犬证并不能改变王先生对该犬的财产所有权性质,因此,认定被撞宠物狗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王先生为其治疗支付的医药费,属于财产损失,有权请求侵权人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财产限额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超出部分846元,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民事责任,被告张先生承担50%即423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另外50%即423元由原告王先生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