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除了《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9项赔偿项目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经确定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等9项赔偿项目仍在交通事故赔偿时发挥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有支持胜诉方合理的取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和判例。

  【提醒】

  在交通事故赔偿时,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全面列举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也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医疗费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伤情稳定后应及时做伤残鉴定,因迟延鉴定而增加的误工时间产生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赔偿标准: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鉴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原则上以公交车为准,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若无法乘坐公交车的可按照出租车的标准计算。

  【提醒】

  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等。

  5、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济南一般为30元/天左右)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提醒】

  全国各地制定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标准有所不同,应以当地标准为准。此费用的主张以受害人住院治疗为前提。

  6、营养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20元--40/天,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鉴定)

  【提醒】

  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的,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凭据主张。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或由法医中心作出营养期限鉴定。

  7、住宿费赔偿标准:

  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以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所需的住宿费,通常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和交通费一样,需要凭据支付。(没有票据的,一般为60元/天)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伤者和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提醒】

  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住宿费标准,住宿费凭据支付。

  8、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每一级赔偿2年计算,即按十级2年、九级4年、八级6年、七级8年、六级10年、五级12年、四级14年、三级16年、二级18年、一级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提醒】

  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构成伤残的,各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指数分别是: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在机动车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因“户籍”不同,导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着天壤之别。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残疾生活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残疾生活辅助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生活辅助具包括但不限于: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5、其它用具。

  【提醒】

  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生活辅助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生活辅助具为宜。

  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主张。

  10、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注意: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非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1、丧葬费赔偿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提醒】

  被扶养人一般是指扶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承担被扶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扶养人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患有精神疾病,如果被扶养人父母不超过60周岁的,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到被扶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在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却要求“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尽管《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符合被扶养人条件的,当事人仍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只不过是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里了。

  13、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一般不超过5万元,目前就实际情况看,如果受害人死亡或构成一级伤残,其标准掌握在五万元。若构成二级以下伤残,则按5万元的标准乘以伤残等级的基数(伤残等级每减轻一级,其赔偿标准则减少10%)。对不够成伤残或是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则上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7、受害人的身份和职业。

  【提醒】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会有所区别。

  另外,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身份、职业以及受害部位也应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重点考虑的因素。

  14、可索赔的其它费用

  除了前述费用,受害人还可索赔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赔偿义务人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提醒】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赔偿义务人另行起诉。

  15、交通事故中可索赔的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提醒】

  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受害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费用确定;车辆贬值损失,可以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该车辆的使用年限、受损程度等其他因素确定。

  受害人应当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价格鉴定。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狮子大开口”式的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漏必要、合理的赔偿项目或轻易放弃权利。

  16、司法鉴定费的确定

  司法鉴定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综合评定,出具鉴定意见、收取的鉴定费用。

  【提醒】

  虽然《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鉴定费的承担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注意: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列赔偿项目中具体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通常以赔偿权利人户籍为准。

  上一年度是指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是人身损害发生时的上一年。司法鉴定和评估报告,应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