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实践中对未遂犯怎么处罚的

  司法实践中对未遂犯怎么处罚的

  由于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就可能达到既遂。可见,犯罪未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犯罪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因此,《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适用刑法处理未遂犯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从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看,对未遂犯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看,立法者使用“可以”一词,就表明其倾向性的态度是:在处理犯罪未遂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当考虑给予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是处理未遂犯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如果把“可以”一词首先理解为“不可以”,就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处罚未遂犯的立法精神。

  2、刑法所规定的对于未遂犯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未遂犯的行为还没有造成法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性要比既遂犯小,对未遂犯可以从宽处理。但是,也不排除有的犯罪虽然属于未遂,但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案情本身就不具备从宽处理的基本条件,因此也不能强调对这些犯罪未遂都实行从宽处罚。

  这些特殊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性质特别严重;(2)犯罪情节特别恶劣;(3)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4)属于累犯或者惯犯。对于具有上述情节的未遂犯,也可以不从轻或者不减轻处罚。

  3、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遂犯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性质区别对待。具体地讲:(1)对未遂行为距离既遂较远的未遂犯要比距离既遂较近的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2)对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要比实行终了的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3)对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未遂犯要比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