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有哪些分类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并非还可以再随时要回赠与之物,也并非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再要回,要根据具体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行使法定撤销权或任意撤销权。

  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这是指在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的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对于动产来说,是指标的物交付之前,对于不动产来讲,是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二原告不具有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即二被告作为受赠人未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赠与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而标的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不满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这一条件,任意撤销权亦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