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债权是不是优先于职工债权

  旧破产法(试行)里职工安置优先的规定,是国有破产企业抵押权人心头最大的“痛”——以往国有企业破产,员工补偿在清偿程序中占绝对优先的地位,一旦普通财产不足以对员工进行补偿,则抵押财产亦会被用以员工补偿。对银行等抵押权人来说,即使申请债务人破产,自己的债权也不一定能得到保障。

  针对由此而造成的银行坏账增加,国务院还特意出台了规定,允许银行将这些收不回来的贷款,在呆账、准备金里冲销。

  而新破产法实施后,这一切将不再是问题。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企业法人,不管国有企业,还是民营、外资企业,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除了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2000多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都同样适用于企业破产法,以市场化的方式退出。

  新破产法在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上的原则是: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第二是国家的税收,第三才是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并没有放在以上清偿程序里,是因为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一开始就被剔除出来,用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也就是说,在新破产法里,首先受到保护的是抵押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法公布前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新破产法附则规定,该法公布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该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