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被法院查封,买房人是否能取得产权呢

  房屋被法院查封,买房人是否能取得产权呢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房屋早在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被法院查封的话,除非法院同意解封,否则房屋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买方购买房屋,如果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购房目的将无法实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在签订合同前,房屋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符合《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房屋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法院查封的,买房人是否能够得到产权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改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购房者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在得知自己购买的房产被查封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如果购房者不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如未实际占有房屋,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的执行异议都将被人民法院驳回。此时,购房者只能根据与卖房者签订的合同追究对方不能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