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出租方应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出租房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首先,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因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享有该房屋的收益权。如果是受房屋所有人(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应出具房主的书面委托书;如果是转租,则应当事先征得房主的书面同意,否则,非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即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将已购公房出租,且未办理产权证,房主可以从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其次,由于购房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应将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缴。但目前按有关规定,暂时仍是按私房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再次,房屋有下列问题就不能出租,否则即是违法租房。

  (一)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子不能出租;

  (二)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不能出租;

  (三)产权共有的,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或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出租;

  (四)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能出租;

  (五)租用房管部门的公有住房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房屋不能出租;

  (六)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现住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

  (七)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人权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出租;

  (八)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得出租;

  (九)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临时建筑不准出租;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