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富婆整形被勒索百万元,勒索他人钱财怎么处罚

  【事件经过】

  富婆不想声张此事,主治医生成功敲诈勒索100万。主治医生获得赃款当天下午,用54.8万元购买豪车。

  昨日记者获悉该名主治医生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富婆开豪车挎名包到武汉治病整形

  年过四十的女企业家汪-春,家境富裕,生活优越,但是却由于常年生活没有规律,患上糖尿病。偶然通过网上得知武汉江汉路一家整形医院对外开展干细胞治疗糖尿病的业务。人生和事业进入鼎盛时期,汪-春特别希望能通过这种前沿的技术,解决困扰自己多年的疾病。

  2014年4月,她开着豪车,挎着名牌包包走进该家医院。该院主治医生游丁热情的接待了汪-春,并称如果汪-春选择到该医院来治疗,可先免费为汪-春治疗牙齿。

  作为女强人、女企业家,汪-春对自己的容貌格外在意,欣然同意了游医生的建议,并通过安排,很快接受了一名牙医对她几颗松动牙齿的美容。

  虽然美容院信誓旦旦对汪-春进行承诺,他们会对每位会员的整形资料严格保密,但是汪-春还是担心自己的资料泄露,以免留下隐患。治疗完牙齿的第二天晚上,她立即给美容院的工作人员打去电话,让其删除自己在医院治疗的全部记录。

  主治医生勒索100万元后并不满足

  一个月后,2014年4月30日,汪-春正在家中休息,突然接到主治医生游丁的电话,让他赶紧到医院来一趟。

  两人见面后,游医生先关切的问起汪-春的牙齿治疗情况,并交代汪-春在家自行护理牙齿的注意事项。后游医生话锋一转,向汪-春拿出一带资料称,“最近有人知道你的身份,要将你在我们医院高消费整形美容的情况向媒体公布,你看怎么办?”

  汪-春心里当即一沉,于是将游丁手中的资料带打开一看,顿时大惊失色:其中一张纸上赫然写着一排标题“女企业花费数百万整形”,同时还附有其他资料,包括汪-春做牙齿整形美容项目的全套牙模照片,整形消费明细以及汪-春的个人简介。

  “如果敲诈你的人将这些资料放到网上去,那收都收不住了,你的名声不保,你企业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游医生故作关切的询问汪-春,“需不需要我来帮忙摆平?”

  汪-春顿时没有主意,同意了游丁的提议。游丁面露难色,又称,自己最近也遇到点难题,希望汪-春能帮下他的忙。游丁趁机提出自己需要150万元周转。最后汪-春给游丁汇款100万元。刚汇款完,汪-春就后悔了,意识到游丁可能就是此事的“始作俑者”。

  令汪-春没有想到的是,先汇入的100万元,让游丁尝到甜头,三个月后,汪-春又接到了游丁的骚扰短信,向其再勒索50万元。

  窃取患者隐私资料敲诈百万获刑7年

  2014年9月,汪-春忍无可忍,向江岸区警方报案。9月10日,游丁被民警抓获。

  游丁向警方交代,当时作为主治医生,自己负责接待汪-春的上门咨询,通过汪-春的打扮和谈吐,判断对方的经济实力雄厚。于是通过上网搜索,意外获知汪-春家境殷实,是小有实力的富婆,于是决定敲诈她一笔。为赢得汪-春的信任,他答应给她安排医生免费进行牙齿美容。然后找到财务室获取到汪-春牙齿美容的消费单据,后又偷偷潜入美容院的办公室,用相机偷拍下汪的处方单和留在医院的全套牙齿模型。

  掌握了汪-春一整套资料后,游丁还炮制了一篇标题为“女富婆花费百万整形”的文章,将该全套资料存放在自己家中笔记本中。担心被人发现,他还专门将笔记本电脑藏在亲戚家。游丁供述称,之所以谨慎保管全套资料,是为了以后方便以后再用来敲诈汪-春。

  据游丁交代,汪-春给自己汇入100万元当天,就用其中的54.8万元用于购买了一辆豪车。

  2015年4月27日,游丁的家人向被害人汪-春退出了赃款10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汪-春的谅解。2015年6月9日,江岸区检察院向被告人游丁提起公诉。

  昨日记者获悉,2016年4月26日,江岸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游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律解读】

  一、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敲诈勒索罪量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