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行为属于电信诈骗

  一、属于电信诈骗的行为有哪些

  电信诈骗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充分运用电话、络、短信等现代科技手法与作案对象进行远距离交流,通过冒用名义、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受害人转移账户存款,从而利用银行账户截取赃款的犯罪形式。电信诈骗犯罪特指利用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电话、互联网等各种通讯途径,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诈骗钱财的一类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案件。电信诈骗犯罪和其他诈骗罪一样: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为目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同样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各种手段,骗取作案对象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电信诈骗行为由四个部分组成:欺骗他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因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所以,在还未正式将电信诈骗罪立法的当下,应该可以将电信诈骗归为诈骗罪的一种,并参照诈骗罪量罪定刑。

  二、电信诈骗的类型有哪些

  1、电话欠费:不法分子冒充电信部门工作人员、警务人员致电事主,告知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捆绑了欠费电话及银行账户,涉嫌洗钱,事主可能被判刑。有的事主急于澄清自己,便将电话号码及存款情况告知不法分子。此类诈骗多使用019、00019开头的网络电话或“一号通”捆绑的电话。

  2、刷卡消费:不法分子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其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刷卡消费,并提供查询电话。用户如果回电,即被告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应到atm机上进行加密操作,逐步被引入“转账陷阱”。

  3、通知退款:不法分子冒充税务局、邮政局、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谎称要进行退税、退多收款等,要求受害人将钱转存到其指定的银行卡。所用号码多为00019*(国际ip电话),其提供的电话号码一般为4006*付费电话或铁-通“一号通”电话。

  4、虚假中奖:不法分子以公司庆典或新产品促销抽奖为由,通知受害人中了大奖,以兑奖须交所得税、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为由,指引受害人将钱汇至其提供的账户。

  5、低价购物:不法分子向受害人发送出售二手车等虚假信息,并以先交定金、托运费等费用才能进一步办理为由,要求向其提供的账号汇款,从而达到诈骗目的。

  三、电信诈骗犯罪特点

  (一)犯罪主体职业化、集团化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组织越来越严密,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般由技术、信息、通话、转账、取款等几批人马组成。技术部分通常在境外租赁服务器,依托网络漏洞和不法营运商提供的网络平台,与传统通讯网对接,通过VOIP网络技术实施犯罪活动;信息部分是通过购买、窃取等各种手段获取个人信息以用于施实诈骗活动;通话部分是在境内或境外设立犯罪地点,组织人员专门拨打诈骗电话和群发诈骗短信等,诱骗人们上当;转账、取款部分是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身份证号并开通网上银行账户,当事人上当受骗汇款后,嫌疑人立即在异地不同的银行网点迅速转移出赃款。这几个部分的犯罪分子分散且独立运转,虽然下一环节不知道上一环节的运转情况,但相互依附、配合默契、运转连贯,有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二)犯罪手段科技化、智能化

  电信诈骗案件已从最早的运用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群发软件、一号通、400捆绑电话技术,已逐步发展到利用网络电话,黑客技术、U盾转账等技术,8技术手段迅速升级,可以使其拨打过来的电话在被害人的电话来电中显示出其需要的任意号码,并伴有与时俱进、精心揣摩受害人的心理变化、不断更新的“剧情”,辅助以很强的社会心理学知识蒙骗被害人。同时,网络技术是所有电信诈骗犯罪赖以生存的重要环节,需要网络技术人员的维护支持,并通过非法网络平台来完成诈骗犯罪。“技术支撑人员主要从网络论坛临时招募,或是其‘圈内’人员互相介绍。

  (三)社会危害加剧化、多元化

  电信诈骗的对象与普通诈骗案对象不同,往往不具有针对性或局限于某一特定范围,只要是电话、手机、网络用户均可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对象。犯罪分子多以电话盲拨、短信群发等形式进行广泛散布诈骗信息,并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无限发布蔓延,覆盖面极广。由于行骗对象基数不断扩大,受骗人群也随之增多。因此,仅从北京市110报警服务台报警人的身份来看,受骗人群已限定于中老年妇女和退休老人,其中不乏国家公务员、高级知识分子、白领等,侵害面极大,在此基础上,涉案金额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上千万,并呈现数额越来越巨大的趋势,甚至让很多受害人倾家荡产,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危害。此外,犯罪分子还经常冠以公安、检察院、法院、国税等名义行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并对相关单位在开展日常工作、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亲和力、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