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拒执罪要在看守所呆多久

  拒执罪要在看守所呆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如果剩余刑期三个月的才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所以最长要在看守所呆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行为人具有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能力

  被执行人具有可执行能力是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前提,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根据最新司解第2条的规定,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这一规定同时隐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可执行能力的判断对象,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负有特定义务人的财产或者履行能力为惟一考查对象,对特定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不应纳入可执行能力考查对象的范围。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负有特定义务人”既包括被执行人,也包括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

  2、可执行能力的判断时间,以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是否具有现实的可执行能力为考查基准。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有执行能力,但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丧失履行特定义务能力的,则因被执行人可执行能力的丧失,而不能再成立本罪。

  3、可执行能力的判断内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可执行能力的判断,既包括对被执行人财产给付能力的判断,也包括对特定义务履行能力的判断。

  4、可执行能力程度的判断,以被执行人真实的财产状况和义务履行能力为判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