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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逃税罪第四款

  如何理解逃税罪第四款

  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2、缴纳滞纳金;

  3、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一般情况下,上述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但是,如果税务机关的处理并不全面,只是下达通知要求行为人接受其中一项或者两项处理的,只要行为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全面,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行为人不能因为税务机关存在处理缺陷而承担刑事责任。即使税务机关错误执行税法,应当作出三项处理决定,但只作出了其中一项或者两项决定,也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免责条件依然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