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分立后诉讼主体是否会改变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其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账户的,以谁为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8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