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的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有什么规定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一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及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负责。

  2、支付租金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与租赁合同的租金不同,它并非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一般情况下,该租金是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的。因此,为保证出租人利益,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未确定租赁物的归属,或者虽有约定而并非归属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