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工违约跳槽单位为何败诉

  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跳槽,职工本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为何仲裁庭却驳回用人单位全部的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败诉?

  解答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依然是A公司与小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认为,正是由于B公司在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认识上的不明确,致使其在变更公司名称后未能与职工及时变更劳动合同,造成了劳动合同书上甲方与实际用人单位名称不符。在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况下这份劳动合同当然不能成为双方新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合同。由于B公司未与小刘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对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具有约束力,故全部驳回了B公司的申诉请求。

  仲裁委员会这样的裁决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协商一致的结果,其上记载的内容既包括双方的权利,也包括双方的义务。合同一方主体变更了,就意味着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了转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中,劳动合同一方主体A公司变更为B公司,但原先A公司与小刘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进行任何变更,因此,A公司与小刘间的劳动合同对于B公司而言并没有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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