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能否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

  一、能不能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

  案例

  2007年间,黄*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徐*借款100万元,在承诺期限届满后,黄*未还款。为此,徐某向法院起诉。该案经法院判决,黄*应归还徐*借款100万元,但迟迟未还欠款,徐*随后向临川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邹*与黄*为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经调查,2005年邹*与黄*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私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8万元,其中黄*出资138万元,股权占82%,邹*出资30万元,股权占18%。除上述股权外,黄*、邹*两夫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说法

  抚州市临川区法院执行局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是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就丧失了其所有权,而取得相应的股权。公司拥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的所有权,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非全体股东的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只能由公司独立行使,任何一个股东虽然享有资产受益权,但他不仅不能支配整个公司的财产,而且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其出资的那部分财产。

  本案中,邹*与黄*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财产是企业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邹*与黄*只是对其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享有投资权益,股东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公司不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在执行涉及邹*与黄*共同债务案件时,只能执行邹*与黄*共同财产或依法处置其在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而不能直接执行夫妻共同投资设立,共为股东的有限公司的实体财产。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有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