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情况下申请房地产登记需要公证

  申请房地产登记需要公证的情形:

  (1)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权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权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登记机构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3)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权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权转移登记手续。

  (4)有关房产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等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公证等事宜。

  (5)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6)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屋登记机构说明理由,房屋登记机构视情况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