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资企业成立流程

  外资企业成立流程

  程序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受理单位:市工商局

  所需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时间:资料齐备2个工作日内

  程序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受理单位: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

  1、外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意见表(限上项目提交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核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一)合营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复印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项目涉及环境保护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用地合同等,复印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合作企业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复印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项目涉及环境保护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用地合同等,复印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投资申请表(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3、外资企业章程(原件,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项目涉及环境保护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用地合同等,复印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档案、最近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

  10、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1、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资产并购: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

  5、所出售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原件);

  8、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

  11、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资料齐备7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