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章程可否自由约定表决方式

  一、自由约定表决方式可以吗

  能够,可是要遭到法律约束。

  公司法第43条规则,“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规章规则”。该款规则标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采纳公司自治准则,即公司有权在规章中规则不同的表决权数份额,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等等

  但应留意,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规章、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抉择,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则。公司规章关于股东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的约好有必要以不违背该款规则为前提,不然,约好无效。

  二、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重要事项

  (一)、法定代表人

  1、法令规矩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矩,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规章的规矩,由董事长、实行董事或许司理担任,并依法挂号。

  2、实务剖析

  依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办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运营层面的最高决议方案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安排者、代表人。总*理(公司法的用语是“司理”,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理”,本文运用“总*理”一语,取公司法“司理”之意)是公司运营的安排施行者、实行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令含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议方案层的代表人董事长,仍是实行层的掌舵者总*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作业,终究公司法决议将选择权交给股东。

  从实务视点剖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含义在于:经过印章运用、文件签署操控公司的严重运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展开业务。

  股东在决议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要素:

  1)信赖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践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理时,因为公司的运营由总*理安排施行,一起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理的实践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安在董事长、总*理身上分配公司运营办理的掌控权,需股东归纳考量。

  2)公司操控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加、操控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注重也应该注重的问题。从实务视点看,决议公司操控权的要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办理,财政材料的掌控等等。其间,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操控权有特别重要的含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引荐总*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政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操控力将直接产生严重影响。

  3)董事长、总*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司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制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3、操作主张

  在公司规章中明晰约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实行董事或总*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避免人员变化导致公司规章的修订。

  (二)、对外出资、对外担保

  1、法令规矩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矩,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许为他人供给担保,依照公司规章的规矩,由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规章对出资或许担保的总额及单项出资或许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矩的,不得超越规矩的限额。

  2、实务剖析

  出资有危险,决议方案须慎重。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当或然债务而遭受严重损失。此两类行为,为仍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议,但要求在公司规章中明晰下来。明晰的内容包含:是股东们自行决议方案,仍是授权董事会决议方案;出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约束等问题。

  考虑到出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形成严重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议比较保险,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满意信赖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议方案。

  此外,担保决议方案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矩的股东或许受前款规矩的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矩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

  3、操作主张

  对外出资、对外担保的决议方案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许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能够独自成条,专项表述。从明晰明了视点出发,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项表述,乃至能够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好。无论何种方法,均应对决议方案机构、出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

  (三)、股东出资时刻

  1、法令规矩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矩,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本钱为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整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刻应在公司规章中载明。

  2、实务剖析

  选用实缴本钱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悉数注册本钱。后来选用实缴本钱与认缴本钱相结合的折中情绪,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本钱的20%,且为后续注册本钱的到位时刻规矩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别约束的主体外,完全采纳认缴本钱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刻,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好并在规章中载明。股东按约好时刻足额完结出资即可。当约好的出资时刻到期,但股东以为需求延期的,能够经过修正公司规章的方法调整出资时刻。

  此外,公司规章约好出资时刻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责任,当该项责任未完结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实行出资责任,用于归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实行当期出资责任的股东,应当向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3、操作主张

  关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出资等特别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本钱额度及缴付时刻的约束,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实务中,遇到特别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整理、研究职业监管的法令及方针要求。

  对一般公司,公司法充沛放权,但笔者仍主张股东依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运用方案、股东本身的资金谋划等要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践出资时刻。

  (四)、盈余分配、增资认缴

  1、法令规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分取盈余;公司新增本钱时,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认缴出资。可是,整体股东约好不依照出资份额分取盈余或许不依照出资份额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实务剖析

  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垂青对公司的实践操控,愿意从办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一起希望在盈余分配上做恰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矩,即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分取盈余;但一起充沛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答应股东以约好方法改动盈余的分配规矩,改动后的分配份额、方法没有任何约束,完全由股东商定。

  从实务视点剖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盈余部分或悉数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能够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份额分配;能够约好优先满意部分股东固定份额的收益要求,剩下部分再由整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约束。

  2)盈余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好的前提是:公司盈余,有可分配赢利。当公司亏本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意部分股东固定份额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赢利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盈余部分的财物不得随意分配。

  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规划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一般股股东分配公司赢利和剩下产业,但参加公司决议方案办理等权力受到约束。实践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晰规划优先股准则,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展开优先股的试点作业,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答应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矩自行约好,答应公司盈余分配由股东约好,使用这种准则放权,现已能够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规划“优先股”准则了。

  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准则是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认缴增资。股东能够经过约好的方法改动此项准则。

  3、操作主张

  对盈余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好,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规章中表现。实务中,能够在公司规章中约好,也能够由整体股东以其他方法约好。可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分法律水准以及对法令了解的差异,保险起见,笔者主张一并在公司规章中约好清楚,能够节约众多不必要的解说、交流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