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妨害公务罪如何判刑

  一、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量刑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