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变更抚养权纠纷能否重复起诉

  一、变更抚养权纠纷能否重复起诉

  人民法院对变更抚养权案件作出宣判后,当事人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哪些情形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可以变更抚养权有以下情形:

  情形一:抚养孩子的一方患了严重疾病或者伤残,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顾,无力抚养孩子,另一方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情形二: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或者虐待孩子,孩子跟随其生活会影响身心健康。

  情形三:孩子满十周岁后,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可以此为由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

  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可起诉变更抚养权,其他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院审理变更抚养权纠纷考虑的因素

  “抚养孩子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会重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