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贪财夫妻借妻子工作挪用公款

  贪财夫妻借妻子工作挪用公款

  2002年,**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留学二部担任出纳员的被告人许某某与无业男子被告人覃某登记结婚。同年4月至2003年10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采用收入不入账和提款不入账的方法挪用单位公开70余万元。事成后,被告人许某某与覃某二人将赃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及享乐。在得知被告人许某某工作部门核对账目时,两名被告人又再次作案,将许某某所在单位的15万元存款单兑现后,潜逃至深圳、桂林等地。2005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投案自首,鉴于其已身怀有孕,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07年,在被告人许某某的协助下,被告人覃某抓获归案。

  挪用资金罪判多少年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作为被害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出纳员,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司资金70余万元,超过三个月未退还,数额巨大,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覃某与许某某夫妻二人,对赃款挪用及消费具有共同意图,属于共同犯罪,亦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决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