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父女同遇车祸身亡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继父女同遇车祸身亡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

  陈某与其继女杨某在同一起车祸中同时死亡,陈某的其他继承人为继承陈的遗产对簿公堂。11月16日,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宪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陈的遗产。1986年3月陈某与前妻刘某离婚,两个儿女随刘某生活。1990年6月,李某携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某(1988年11月出生)与陈某再婚。2003年,陈某与李某共同筹集资金修建一栋四层半钢混结构房屋。2009年4月,陈某与杨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同时死亡。陈*宪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因与李某就陈某的遗产(房屋)继承问题协商未果,诉诸法院,要求继承陈某留下遗产即房屋一半的三分之二的分额。

  李某认为,与陈某在车祸中同时死亡的杨某对陈某的遗产也有继承权,杨某所继承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某来继承。

  在诉认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讼争的楼房价值为7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因其未有遗嘱或遗赠,故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李某系陈某妻子,李某及女儿均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0年6月陈某与李某结婚时,李某携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某与陈某共同生活,陈某与杨某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关系,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杨某也是陈某的女儿。杨某与陈某相互有继承关系,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由于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且杨某与陈某各自都有继承人,陈某是杨某的继父,辈份不同,依照法律规定,推定陈某先于杨某死亡。对讼争房屋中陈某享有的份额,杨某也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陈某对讼争的房屋享有的份额为360000元,应由李某、杨某共同继承,每人继承的份额为360000元÷4人=90000元。因杨某已死亡,其继承应得的份额由其母亲李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