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是怎样的

  一、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是怎样的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2、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3、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4、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5、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6、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7、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8、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9、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某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10、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2)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3)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11、被管制的罪犯需要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外出证明。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所在外出证明上注明往返时间及表现情况。返回执行地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将证明交回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