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依据

  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解释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诸多不便,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考虑,新颁布的《劳动》第三十七条对此作了新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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