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办理收养登记能否认定收养关系人

  一、未办理收养登记能否认定收养关系人

  不能,收养关系是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未办收养登记需要哪些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7、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三、未办理收养登记如何申请办理

  1、申请。小编提醒您,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