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是否具有偿还债务能力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是否具有偿还债务能力

  民法典对如何认定是否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没有规定,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有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不能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时,可以认定不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债权申报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