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试析遗弃罪

  一、遗弃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变化所引起的法益和对象的变化

  遗弃罪在旧刑法中处于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新刑法将其位移到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据称,原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的罪名太少,单设一章显得过于单薄,加之婚姻家庭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也还沾点边,故把旧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中的所有罪名统统置于新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对于这种做法,张明楷先生有一段评述:“新刑法将旧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全部条文纳入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其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都可以说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而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就存在疑问了。……”P239笔者这里无意评价立法得失,只是想说明既然立法上作了调整,我们对原有相关问题的认识是否也应该相应作出调整呢?

  对照新旧刑法,关于遗弃罪的罪状只字未改。所不同的只是在刑法典体系中位置的变化。原位于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现位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

  在旧刑法时代,学界普遍认为:遗弃罪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罪的对象限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如有学者认为,“遗弃罪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不作为。”P559另有学者也认为,“遗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抚养的权利。遗弃罪的特定犯罪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4]P593刑法修订后学者们对遗弃罪又是什么观点呢?”犯罪客体,是公民在家庭中接受扶养的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5]P753”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6]P818”犯罪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样的权利。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