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房产证丢失后如何办理过户

  一、民法典中房产证丢失后如何办理过户

  民法典规定,房产证丢失后,当事人可以补办房产证,领取新的房产证后,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二、房屋过户准备哪些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2、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4、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6、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7、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