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份转让引争议,人民调解事平息

  刘某等三人原是某健身俱乐部的股东。2008年11月,三人退出俱乐部经营将股份转让给股东黄某,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黄某于2009年5月31日前分五期支付刘某等三人股份转让款13.1万元。逾期,黄某尚欠股份转让款11万元未支付。

  2009年6月3日,刘某等三人以黄某欠股份转让款为由强行断停俱乐部的水电,影响了俱乐部的正常经营,双方发生争执并打110报警。司法所得知此事后,立即介入调解。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指出黄某未按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已违约在先,但刘某等三人采取极端的手段追讨股份转让款属违法行为,因通过正常的途径主张权利。同时劝解双方既然原来都是朋友合作经营俱乐部,就应本着好和好散的态度解决双方的纠纷。经过司法所的耐心调解,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了调解协议,重新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