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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代理词怎么写

  侵犯专利权代理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王xx和伊xx的委托和辽宁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王xx和伊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法庭审理之前,我们认真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亲赴凌源市调查取证,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对本案案情进行了深入的研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人将现有技术申请为专利,被告人不构成侵权

  原告人陈XX的专利“xxxxx夹具”(简称“夹具”)的申请日为20XX年12月18日,而在20XX年3、4月份,据证人白x光和李x丰介绍,原告人就在凌源市四官营子蔬菜市场对公众进行了推销与宣传活动,原告人和他的几个帮手当众播放了录像光盘教农户如何使用,并销售了一些放在面包车里的“夹具”。当时围观的人很多,有些人还购买了这种“夹具”。

  二、被告人不知情,在知道“侵权”之后立刻停止了销售行为,并且不是“夹具”的生产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销售的“夹具”是XX省文安县xx塑料厂提供的,由该厂业务厂长冯x田与被告人联系,将该厂生产的夹具在被告伊x娟负责的凌源市xx生资综合门市销售。“夹具”上没有专利标示,被告人不可能知道该“夹具”属于专利产品。2010年11月26日,朝阳市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调处此事,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权”了,就立即停止了“夹具”的销售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属于这种不知情的“侵权人”,并且在朝阳市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调处之后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人无照经营,所得应予没收,不存在损失赔偿问题

  被告人在原告人所在地的工商机关了解到,原告人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开始生产销售本案“夹具”,属于无照经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原告人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所得都应该予以没收,不存在损失赔偿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人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人在XX服务中心和XX服务部取得的证据,被告人不提出异议。但对于起诉状诉称被告人向XX地区八家商店送货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人供货给了其中的两家,即君武大棚服务中心和兴业农贸服务部,其他六家需要原告人向法院举证证明。

  此外,据被告人所知,在当地还有其他企业生产这种“夹具”,这些企业对原告人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责任,不能把所有损失都归在被告人身上。

  综上所述,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没有证据支持。

  委托代理人:毛xx

  20XX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