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单位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

  我国在九七年的刑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的反映,单位意志既不同于自然人意志又区别于单位普通成员的个人意志。单位意志的形成、实现及表现形式有其明显的自身特征。

  一、单位故意犯罪意志的特征

  所谓意志是指一个人用以控制其行为、选择其行动方针并指导其达到一定目的的精神能力或者精神力量。[1]单位意志则是指根据单位设立的目的和宗旨,经过单位的机制产生和运行,反映单位利益并支配单位行为的精神力量。单位的犯罪意志则是单位正常意志的变态和异化,是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的核心部分。

  对于单位犯罪意志的特征,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意志具有三个特点,即形成具有程序性、内容具有整体性、实现具有间接性。[2]而有学者则认为犯罪意志的第三个特征是利益性[3]、双重性[4]。

  从上述观点来看,对于整体性是单位犯罪意志的特征这点,研究者们是不存在异议的,存在的只不过是理论表述上的差别,而在对程序性、双重性、独立性、实现的间接性、动机的利益性的认识上,则存有较大的异议。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故意的核心是单位犯罪意志,既然是核心,单位犯罪意志必然体现单位犯罪故意的特征。单位犯罪故意具有整体性、程序性、双重性三个独有特征,因此,单位犯罪意志除了具有整体性之外,还必然具有程序性和双重性。不过,笔者所主张的程序性,是指在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和实现的整个过程中都具有程序性。上述学者所认为的程序性,只是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所具有的程序性。单位罪过形成后,又反过来支配和影响单位成员的罪过,也即单位意志源于和支配单位成员的意志,具有双重性。现在的问题在于,实现的间接性和动机的利益性是不是单位犯罪意志的特征。这是由单位成员对单位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单位成员的行为体现单位行为。在单位犯罪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直接体现单位犯罪的行为。所以认为实现的间接性是单位犯罪意志特征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只看到了单位成员对其单位具有独立性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单位成员对其单位还具有从属性的一面。动机的利益性,是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都具有的内在心理特征,不为犯罪单位所独有。因此,认为动机的利益性是单位犯罪意志特征的观点也不能成立。独立性不是单位罪过的独有特征,不能将单位犯罪意志与自然人犯罪意志区别开来,所以独立性也不是单位犯罪意志的独有特征。单位罪过来源于单位成员的罪过,脱离开单位成员就不会有单位罪过的存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意志的独有特征只有整体性、程序性和双重性。单位犯罪意志的本质特征是整体性,整体性决定单位犯罪意志独立性和双重性,并且认为单位犯罪意志的本质特征之所以是整体性,是由单位本身的整体性决定的,而程序性是单位犯罪意志的形式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