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一、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1、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损害。免责事由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二、旅客运输合同是指示性条款吗

  1、旅客运输合同不是指示性条款。

  2、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送到约定地点,而旅客须给付规定报酬的协议。它又包括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和航空客运合同等多种。旅客运输合同多采取标准合同形式;其中客票和有关行李单据是客运合同的简化形式,承运人在营运场所公示确定的其他标准条款也应视为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

  3、指示性条款是经双方初步商讨后草议的一份文件。只有在投资方完成尽职调查后,双方决定投资条件并签定买卖协议才算认可交易。

  4、指示性条款,提供在合同法总则就合同解释所做规定无法处理适用时,其他解释方法的检索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