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商业秘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或者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中,“检材和鉴定资料”便构成证据,委托人有义务提供鉴定需要的检材和鉴定资料,这是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意味着委托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知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鉴定范围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委托专家或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的范围比较混乱,不仅包括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实质性相同等问题,还包括商业秘密价值、经济损失数额等问题。这些鉴定范围是否合适,还需要深入的分析。

  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事实问题,是否可以通过鉴定来判断,可以按照本文所述的两种判断方法来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些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是认定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的前提条件,法律规则必然影响到该问题的认定结论,因此,按照第一种判断方法可以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并不属于事实问题而属于法律问题。

  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必然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的各方面因素进行利益衡量、价值选择,可能还会受到司法政策的影响。因此,按照前述第二种判断方法也可以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由法官进行认定,不能成为鉴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