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买卖担保借款是否有优先权

  一、房屋买卖担保借款是否有优先权

  房屋买卖提供借款时,担保债权人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还款时,抵押权人对拍卖房屋取得的价款,可以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哪些情形会导致无效

  按规定,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会归于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跟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比如跟卖方为房主的未成年子女,那么买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会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

  3、一方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比如趁卖方急需要钱时故意压低价钱等。

  4、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也会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因为买卖二手房时,该房原本就有屋主,所以买方一定要先确定房屋产权,尤其是共同房产,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要取得所有产权人同意。并且,房屋手续的齐全、房屋是否被租住、市政规划的影响、土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影响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