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之外的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是否有效

  合同之外的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是否有效

  2013年12月7日,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共6年,每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14400元(租金半年交,每年的5月30日、11月30日前交付给原告),逾期交付租金的从拖欠租金的第二天起到支付完租金期间,每天按年租金的1%计算违约金。2015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陈某催讨2105年下半年的租金,被告陈某拖延未付。2015年6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讨,被告罗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督促被告陈某在2015年7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租金7200元,如果被告陈某未能给付,被告罗某负责支付7200元店租给原告。承诺到期后,两被告均未给付租金。2015年11月中旬,原告再次上门催讨,发现店铺已停止营业。截止2017年5月被告陈某尚欠原告两年的租金28800元(2015年下半年租金7200元、2016年全年租金14400元、2017年上半年的租金72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未付。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罗某向原告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给付租金,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故原告徐某有权主张罗某对被告陈某未给付的租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