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用法律维权,向垄断说不

  原告在2009年8月发现其用水量较前激增,后经阜阳市计量检测所对该水表进行检验,发现水表送检时为不合格,比国家标准超出1%。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更换水表,并承担57吨中的部分水费。被告则认为,水表误差在省、市规定的5%以内,应为合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办案过程中,主审法官深刻认识到:该案标的极小,但涉及千家万户,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主审法官三次到阜阳市计量检测所调查检测水表的情况,并详细咨询国家对水表质量及检测的相关规定。庭审后主审法官又多次组织调解,建议进行换位思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被告单位负责人表示:“以后将加强企业管理和对职工的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感谢人民法院为我们双方排忧解难所负出的辛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