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上购得演示机起纠纷,消保委调解退机并补偿

  2013年1月29日,金华市金东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新城分会成功调解一起由浙江移动公司淘宝网店将演示手机(即样机)作为新机销售引发的消费纠纷。最终移动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陈某购买2部手机的购机款,共计人民币5397.98元,并补偿其2700元。至此,这起涉及移动公司以及淘宝网店的复杂消费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1月9日,消费者陈某到金东区消委会新城分会投诉称,从移动公司开的淘宝网浙江移动官方旗舰店购买的25部三星手机中有2部是旧机,存在欺诈行为,其与移动公司淘宝客服联系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接到投诉后,新城分会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2012年12月25日,陈某从淘宝网店浙江移动官方旗舰店购买了25部三星9228型手机,售价为2698.99元/部,上述25部手机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通过邮政EMS发货给陈某。12月28日,陈某收到上述25部手机,发现其中有2部手机为移动营业厅展示柜的演示机,而移动公司淘宝网店在销售手机时没有任何关于存在演示机的说明。

  点评分析:淘宝网浙江移动官方旗舰店在未事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通过网上销售方式将手机的演示机销售给消费者,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以邮售、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等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的规定。根据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述方法购买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或者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商品折旧费”。金华市金东区消委会新城分会按照上述规定经依法调解,为消费者陈某告别回购机款5397.98元,并补偿其2700元,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