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购买的是精装房,到手的却是毛坯房

  重庆市沙坪坝区9位业主购买的是精装房,收接房时却是毛坯房。9位业主将开发商和装修公司诉至法院。8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和装修公司赔偿9位业主购房款中精装修部分价款及利息共计100多万元。

  据业主刘先生介绍,2008年年初,他与开发商重庆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某房地产公司)签约,以每平方米5200多元的价格,按揭购买“港城·凤鸣香山”楼盘精装房一套。当年10月,刘先生去收房,发现耀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却是毛坯房。

  刘先生和其他8位业主了解到,耀某房地产公司将200多套毛坯房的装修工程交给重庆潘氏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氏装饰公司)承担,然后由潘氏装饰公司装修成精装房后再交到业主手里。业主因曾签订了一份让潘氏装饰公司代收房的协议,只能通过潘氏装饰公司收房。

  在与潘氏装饰公司交涉时,对方坦承由于自身出现一些问题,导致装修时间拖延。对于业主的赔偿要求,潘氏装饰公司表示不能接受。于是,9位业主将耀某房地产公司和潘氏装饰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精装修房款10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2009年9月30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认为,不管耀某房地产公司和潘氏装饰公司之间是如何约定的,两公司共同实施了向刘先生等业主出售精装房的行为,但两公司未能依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精装房没能如约交付给业主,构成违约,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该法院一审判令两公司赔偿刘先生等9位业主购房款中精装修部分价款及利息共计100多万元。

  一审宣判后,耀某房地产公司及潘氏装饰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8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