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光污染有法律吗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光污染这种行为。对光污染的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可以找到一些比较宽泛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就从根本大法的高度规定了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的总政策。光环境是整体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光污染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之一,因此该条款也潜在表明保护光环境、防治光污染是国家不容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2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其中所指的改善环境和保护环境也应包括光环境在内。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中“等”字应理解为包括该法制定时没有预见到的其他污染形态,所以光污染也应列为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的对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过量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包括可见光、红外线和紫外线造成的污染。

  2、影响光学望远镜所能检测到的最暗天体极限的因素之一。通常指天文台上空的大气辉光、黄道光和银河系背景光、城市夜天光等使星空背景变亮的效应。

  光污染问题最早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国际天文界提出,他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发亮造成对天文观测的负面的影响。后来英美等国称之为“干扰光”,在日本则称为“光害”。

  现在一般认为,光污染泛指影响自然环境,对人类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娱乐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人们观察物体的能力,引起人体不舒适感和损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光。人的眼睛由于瞳孔的调节作用,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光辐射都能适应,但光辐射增至一定量时,将会对于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这称为“光污染”。从波长十纳米至一毫米的光辐射,即紫外辐射,可见光和红外辐射,在不同的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光污染源。

  国际上一般将在城市区域范围内常见的光污染分成三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彩光污染。

  1、白亮污染: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眩眼夺目。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5%。还使人头昏心烦,甚至发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绪低落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严重者可导致精神疾病和心血管疾病。

  2、人工白昼: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冲云霄,犹如白昼。即所谓人工白昼。夜晚难以入睡,扰乱人体正常的生物钟,使人正常的生物节律受到破坏,生活在“不夜城”里的人们,人体的“生物钟”发生紊乱,产生失眠、神经衰弱等各种不适症,导致白天精神萎靡、工作效率低下。还会伤害鸟类和昆虫,强光可能破坏昆虫在夜间的正常繁殖过程。

  3、彩光污染: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构成了彩光污染。据测定,黑光灯所产生的紫外线强度大大高于太阳光中的紫外线,且对人体有害影响持续时间长。人如果长期接受这种照射,可诱发流鼻血、脱牙、白内障,甚至导致白血病和其他癌变。彩色光源让人眼花缭乱,不仅对眼睛不利,而且干扰大脑中枢神经,使人感到头晕目眩,出现恶心呕吐、失眠等症状。科学家最新研究表明,彩光污染不仅有损人的生理功能,而且对人的心理也有影响。“光谱光色度效应”测定显示,如以白色光的心理影响为100,则蓝色光为152,紫色光为155,红色光为158,紫外线最高,为187。要是人们长期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其心理积累效应,也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病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