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双重领导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环科[1995]116号),适应经济和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根据全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我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我局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建立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促进环境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我国环境科技产业化进程,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先进实用的技术支持。

  为使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工作有计划地展开,我局拟重点筛选有技术开发、转化、推广、设计施工及产业化能力,同时具有环保工作急需的成熟技术的科研单位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待取得经验后,再适时展开。请你们接到通知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则》(简称《规则》)(见附件)中的申报条件严格筛选,符合条件且主管环保局决定给予支持的院所即可按《规则》的程序向我局提出申请。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则(试行)(注:本规则已被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促进环境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国家环境保护局将逐步建立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

  工程技术中心的宗旨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努力将环境科研成果转化为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为加速环保科技产业化进程,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先进实用的技术和产品。

  工程技术中心依托于科技实力雄厚的环境科研院(所),拥有国内一流的环境工程技术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队伍,具备较完善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对相关领域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工程评估的新型环境科技开发实体。

  一、工程技术中心的任务

  1、对具有较大应用前景的环境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工程化研究与开发。

  2、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并消化、吸收和创新,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3、培养相关领域所需要的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

  4、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进行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评价与筛选,提出相关的技术发展政策与建议。

  5、为相关领域提供环境工程与技术发展信息和咨询服务。

  6、承担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

  7、承担相关领域环境工程的技术论证和工程化验证。

  二、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1、申报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环境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科研院(所)均可申报。

  2、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环境科技发展长期规划、总体布局和领域指南。

  (2)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有基础、有特色,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和技术优势。

  (3)有相关领域的企业伙伴和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4)领导班子精干,有较强市场意识。有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

  (5)具有进行国内外学术和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培养和培训高水平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6)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筹措相应的匹配资金。

  (7)具有良好的相关领域工程设计、工艺研究、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3、报批程序

  (1)凡符合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范围及条件的有关依托单位,可自愿填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研院(所)可直接上报;双重领导科研院(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城市环境科研院(所)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择优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

  (2)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和立项名单。

  (3)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发布后实施。

  三、项目实施

  1、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期限为两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双重领导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环科[1995]116号),适应经济和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根据全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我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我局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建立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促进环境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我国环境科技产业化进程,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先进实用的技术支持。

  为使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工作有计划地展开,我局拟重点筛选有技术开发、转化、推广、设计施工及产业化能力,同时具有环保工作急需的成熟技术的科研单位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待取得经验后,再适时展开。请你们接到通知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则》(简称《规则》)(见附件)中的申报条件严格筛选,符合条件且主管环保局决定给予支持的院所即可按《规则》的程序向我局提出申请。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则(试行)(注:本规则已被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促进环境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国家环境保护局将逐步建立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

  工程技术中心的宗旨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努力将环境科研成果转化为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为加速环保科技产业化进程,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先进实用的技术和产品。

  工程技术中心依托于科技实力雄厚的环境科研院(所),拥有国内一流的环境工程技术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队伍,具备较完善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对相关领域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工程评估的新型环境科技开发实体。

  一、工程技术中心的任务

  1、对具有较大应用前景的环境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工程化研究与开发。

  2、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并消化、吸收和创新,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3、培养相关领域所需要的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

  4、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进行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评价与筛选,提出相关的技术发展政策与建议。

  5、为相关领域提供环境工程与技术发展信息和咨询服务。

  6、承担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

  7、承担相关领域环境工程的技术论证和工程化验证。

  二、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1、申报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环境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科研院(所)均可申报。

  2、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环境科技发展长期规划、总体布局和领域指南。

  (2)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有基础、有特色,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和技术优势。

  (3)有相关领域的企业伙伴和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4)领导班子精干,有较强市场意识。有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

  (5)具有进行国内外学术和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培养和培训高水平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6)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筹措相应的匹配资金。

  (7)具有良好的相关领域工程设计、工艺研究、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3、报批程序

  (1)凡符合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范围及条件的有关依托单位,可自愿填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研院(所)可直接上报;双重领导科研院(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城市环境科研院(所)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择优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

  (2)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和立项名单。

  (3)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发布后实施。

  三、项目实施

  1、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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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程技术中心在建设过程中,若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经专家重新论证,并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执行。

  3、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过程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适时处理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科研开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或终止计划的执行。

  4、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执行。

  5、工程技术中心建成后,由依托单位提出验收报告,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申请。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验收大纲》进行验收。

  6、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环境保护XXX工程技术中心”称号并统一挂牌;验收不合格者,不予挂牌。

  7、经费

  (1)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资金主要以银行贷款、单位自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配套为主,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予以支持。

  (2)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产业化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

  (3)工程技术中心的资金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4)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费用由依托单位从事业费和工程中心自身创收中列支。

  四、管理体制

  1、建于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研院所的工程技术中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管理部门实行政策性指导和业务归口管理,依托单位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直接管理;建于地方环境保护局所属的科研院所或双重领导科研院所的工程技术中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上级环境保护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政策性指导和业务归口管理,依托单位进行直接管理。

  2、运行机制

  工程技术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面向全国相关领域,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产品(或工程)—市场的良性循环。国家环境保护局在重大环境科研成果产业化初期,从资金或立项上予以适度支持。同时制定有关政策,促进工程技术中心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3、工程技术中心是相对独立的技术开发实体。工程技术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1)管理委员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其重大事项。由与工程技术中心直接利益相关的单位代表、专家和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组成,任期为三年。

  (2)技术委员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对工程技术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委员会由本技术领域内科技与企业界的专家和企业家组成,任期为三年。

  (3)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4、工程技术中心的内部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一般应设立技术开发、设计、工程化验证等机构,应特别重视市场的调查和经营人员的配备。

  5、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

  6、工程技术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开发与使用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

  7、国际合作

  工程技术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可以聘请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工程技术中心顾问或从事合作开发研究,亦可与国外相关机构联合共办,具体实施计划由依托单位按外事规定审批,国家环境保护局将对一些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予以支持。

  8、工程技术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环境保护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每二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于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及奖励,对于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二次考评不合格者,将取消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附1:《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编制大纲

  一、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

  二、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依托单位现有基础条件及相关工程技术开发,工程设计和产业化情况;

  四、工程技术中心的工作规划及设想;

  五、人员配置及规模;

  六、依托单位对配套条件支持及经费预算的意见;

  七、工程技术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八、主管部门的意见。

  附2:《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建设地点。

  二、建立本工程技术中心的目的及意义。

  三、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

  (1)总体设计及结构布局;

  (2)主要任务、职能及作用;

  (3)组织形式及工作方式;

  (4)建设规划及装备能力。

  四、考核目标

  (1)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转化能力及水平;

  (2)相关领域的人员培训及市场营运能力;

  (3)内部运行管理及自我发展能力;

  (4)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方案。

  六、项目资金计划。

  七、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八、专家论证意见。

  九、依托单位意见。

  十、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附3: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验收大纲

  一、验收对象

  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计划,按计划建设起止年限列为计划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依据

  1、《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方针和原则。

  2、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技术中心计划任务书》。

  3、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及拨款文件。

  三、验收内容

  1、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方向是否清楚,近、中期发展目标是否明确。

  2、基本条件是否具备。

  3、工程技术中心的人员,装备、结构等配套情况是否得当。

  4、工程技术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配套的支撑条件是否落实。

  6、经费使用是否得当,独立核算的财务帐目是否清楚。

  7、启动资金是否落实。

  8、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四、验收方式

  1、采取听取汇报及现场察看相结合形式进行。

  2、被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必须根据验收内容提供建设总报告和工作报告。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一般为9至15人),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4、验收委员会在听取项目建设总报告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工作报告后,根据验收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运行状况进行评估,由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评议并作出评议意见。

  5、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文件,在落实解决验收工作中指出的各项问题后下发审批意见。

  五、验收文件

  1、被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的总结报告和工作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及各项规章制度。

  2、验收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